国粮办展〔2012〕1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中国中纺集团公司,国家物资储备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
根据《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办法》、《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办法实施细则》和《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延续申请办法》的规定,2012年上半年企业新申请或补充申请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以下简称“资格申请”)、2007年上半年取得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企业延续申请(以下简称“资格延续申请”)以及2011年10月份以来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变更(以下简称“资格变更”)工作将于2012年5月下旬开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分工
各省(区、市)粮食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企业的资格申请、资格延续申请和资格变更工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中国中纺集团公司、国家物资储备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以下简称“企业集团”)负责本单位直属或控股企业的上述相关工作。
二、受理范围
本次资格申请的受理范围为国有粮食企业(包括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粮食企业)。资格延续申请受理范围为2007年上半年取得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的企业(上述企业在2007年以后通过补充申请获得资格的仓房需在本次一并提出资格延续申请)。资格变更受理范围为所有取得代储资格且代储资格有效的企业。
三、时间要求
(一)受理时间。请有关企业于2012年5月21日至5月25日期间(工作日)向本省(区、市)粮食局或上级企业集团提交资格申请、资格延续申请材料。
(二)上报时间。请各省(区、市)粮食局和相关企业集团于2012年6月8日17:00前将企业有关申请材料报送国家粮食局流通与科技发展司。